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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青团“青年就业见习基地”合同
甲方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(企业)
乙方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(共青团组织)
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,就合作建立共青团“青年就业见习基地”事宜签订本合同,以资双方共同遵守。
一、合作目的
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“青年就业见习基地”,目的是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、已毕业未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,为其积累工作经验、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,为企业选人用人提供支持,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。
二、合同期限
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五年,自2009年____月____日起,至2013年____月___日止。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三、合作方式与内容
第三条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,与乙方合作建立____个共青团“青年就业见习基地”。
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招收青年,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。
第五条 见习期间,见习生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,乙方予以协助。
四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,同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。
第七条 安排见习生具体见习岗位,见习期间,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。
第八条 负责见习生在岗期间的管理,有权要求见习生遵守甲方各项规定。
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生名单报甲方后,甲方在见习生到岗前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保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;按月为见习生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,每月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,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规定;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;尊重见习生休息权;保障见习生在见习岗位的安全。
第十条 对见习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,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。
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,甲方应为见习生出具见习鉴定。
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录用见习生。
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,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,并摘掉乙方授予甲方的“青年就业见习基地”牌子并予公告。
五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四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生进行管理,加强见习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,督促见习生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;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生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,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,共同协商解决办法。
第十五条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,向甲方提供见习生名单(包括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年龄、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、所学专业、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),组织见习生到甲方进行见习。
六、合同生效及其他
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、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。
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。
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,甲、乙双方各持一份,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。
甲 方(盖章): 乙 方(盖章):
代表人(签名): 代表人(签名)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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